| 宝安区安居小区创业一村共有700多套安居房,于2001年入住,开发单位为宝安区住宅局,承建商为韶关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韶关一建”),当年宝安区住宅局与“韶关一建”签订一纸合同,其中有条款约定,小区264个架空层停车位中的145个归“韶关一建”所有,其余的归宝安区住宅局所有。小区入住后,宝安区住宅局与“韶关一建”将264个车位委托给宝晨物业管理公司(下称“宝晨物业”)出租给小业主使用。
前不久“韶关一建”一纸诉状将宝晨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收回145个车位,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韶关一建”胜诉,取得对145个车位的权属,今年3月,“韶关一建”在小区张贴告示,通知业主前来承租或购买车位。看到这一告示后,小区业主们感到莫名惊诧,“停车位不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吗?这些车位有独立的产权吗?如果没有,那拿来像商品房一样交易其成交的凭证又是什么?” 今年4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700余名小区业主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宝安区住宅局与“韶关一建”当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小区全体业主依法共同拥有小区所有停车位的物权,而宝晨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受托对上述车位进行管理,对小区的停车位既不具有所有权,更没有处分权,其又不是该停车位的实际占有、使用者,因此所谓的返还是无法执行的。 然而,前不久,“韶关一建”还是从宝晨物业收回了145个车位,并开始行使管理权,6月初,“韶关一建”将145个车位全部封门,不允许小区业主停车,于是小区停车难的问题骤然升级。6月4日,小区业委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记者昨天从有关渠道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再审申请。 业主代表: 全体业主共享停车位物权 最近一段时间,记者多次接到宝安区创业一村居民的投诉:该小区的145个架空层停车位的归属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接到报料后,记者立即着手调查,先后多次采访了宝安创业一村的业主代表,以及宝安区住宅局、“韶关一建”、“宝晨物业”等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 昨天记者再次来到创业一村,一进小区,就看到小广场的几棵大树之间悬挂了巨幅标语,“因本小区车位有争议,为了您的利益,请不要购买和租赁有争议的车位!”落款是创业一村业主委员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告诉记者,今年3月18日,“韶关一建”贴出出租出售的告示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当天就打出了这些巨幅横幅,几个月来,韶关一建的告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挂出的横幅一直在小区相互映衬,成为一道别样的风景。记者注意到,在小区入口处的第一栋一楼架空层的停车位已全部遭封门,小区的一些草坪上也停了车,目前被封门的共145个。也就是说,这145个车位因为没有业主承租或购买,暂时被“韶关一建”封门闲置。 据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温先生介绍,创业一村是宝安区住宅局组织开发的安居房,当年的承建商就是“韶关一建”。小区入住对象为国家公务员,小区全部为多层建筑,共700多套,1999年动工,2001年一次性开发建成并入住。入住以来,业主们都是向小区“宝晨物业”租赁停车位,每个架空层停车位每月停车费200元。今年3月18日,“韶关一建”一纸告示告知业主,264个架空层停车位中的145个归该公司,消息一出,创业一村立即炸开了锅。业主们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售等方式约定。”而当年入住时,业主们与宝安区住宅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并没有就一楼架空层的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事实上264个停车位目前均没有获得产权证明,受访的业主据此判断,这些车位显属小区配套设施,小区全体业主应享有其物权。 韶关一建: 车位权属问题当年有约定 记者几次到“韶关一建”所在创业一村的办公室采访,该公司一名负责人称,该公司1999年与宝安区住宅局签订了代建创业一村的合同,其中约定,“全部安居房原则上由‘韶关一建’销售,包括室内汽车位。”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就是依据《创业一村部分室内停车位经营使用协议书》。记者询问,该公司是否取得了这145个停车位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地产证》,该负责人拒绝回答。 宝安区住宅局: 所有车位均没有产权 随后记者又来到宝安区6区新安二路新安影剧院对面的宝安区住宅局,在记者说明来意后,该局一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向记者给出了一个书面答复。“答复”的第一条称,创业一村是该局与“韶关一建”合作开发的安居小区,小区内共有车位264个,其中145个分给了“韶关一建”,另外的归该局所有,“鉴于小区的停车位属于经营性设施,根据1999年市政府令第88号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该局在出售该小区安居房时,并未将停车位建设成本计入房价,所以该安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不属于业主所有,归开发商所有。” 因而,“停车位的经营方式不需要经过业主同意。”该答复第三条称,“由于小区的停车位均未向国家交纳相关地价款,按照现有法规,不可以进入市场买卖,仅能用于出租使用。对于韶关一建自称我局会给业主出具协议一事,我局在过去和将来都不会就韶关一建出售或长租车位出具协议,我局也根本没有义务出具协议。”该书面答复最后还建议业主根据个人需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取得停车位的使用权。 记者问这位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对于安居房,住宅局才是开发建设单位,建筑公司只是承建商,怎么会弄成合作建房呢?当年把这145个停车位约定划给韶关一建,是为了抵付工程款还是另有原因?这位工作人员称,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当年负责该小区开发建设的局长都已离开人世好几年了,因此一些问题没法回答,但这位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创业一村所有的车位均没有取得产权,也就是说没有取得《房地产证》及《土地使用证》。“韶关一建”取得145个车位的权属并非产权或所有权,仅限于使用权而已。 宝晨物业: 只是收取租金的主体变了 记者采访了“宝晨物业”的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8日之前,创业一村的所有停车位都由该公司管理,出租给小业主后,租金收入归该公司所有。宝安区人民法院将其中的145个车位权属判给“韶关一建”后,“韶关一建”实际上是将145个车位的管理权收了回去,或售或租,出租的价格仍是每个车位每月200元,只是收取租金的主体变了而已,而业主支付的停车费成本是同等的。 律师说法: 尽快依法明确小区车位权属 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桐认为,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和现行房地产法律制度,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其法律权利依附于相关房屋建筑物,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从现有的事实和法律来判断,吴律师认为创业一村的停车物是“从物”即配套设施,因此小区700多户业主依法享有所有车位的物权即产权。 吴律师分析,到目前,“韶关一建”未取得创业一村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涉案的145停车位根本不享有所有权。而“韶关一建”、“宝晨物业”及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签订的“创业一村部分室内停车位经营使用协议书”的第一条所约定涉案的145个停车位产权属于“韶关一建”显然于法无据,该约定条款是无效的。 而小区多名业主反映,目前,“韶关一建”已依据原审法院生效判决自行在创业一村封车位并自行出租管理并声称可以出售,为此与一些业主发生矛盾和冲突,吴律师认为,解决的问题关键在于尽快依法明确小区车位的权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