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两年产权竟归他人 一房两卖谁是真主人?

      一个买家已交付九成多房款并入住,另一买家却已办好房产过户手续———

      三年前,业主以35万元将房子卖给“她”。三年后,业主拿到房产证,又以40万元将房子卖给“他”———一房两卖,是恶意串通还是善意交易?

      “她”已交付九成多房款并装修入住,“他”却已办好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谁才是真主人?法院将如何断案?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根据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推出6个不合常理之处,认为原业主和“他”之间的买卖关系存在诸多疑点,一审判决将已过户的房子恢复原状,再转户归“她”。

      买房两年房子竟归他人

      2005年11月9日,王女士和朱先生在朋友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以34.5万元的价格买下广州白云大道元下田村云山居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子。当天,王女士就将首期购房款11.5万元打入朱先生的银行账户。1个多月后,她又按期支付了18.5万元。

      签订合同的时候,由于朱先生所卖的是公房,还没有办理产权证,于是,两人相约:“剩余的款项4.5万元,等办好过户手续后再支付。朱先生在收到有关单位办理产权证通知后,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手续,拿到房产证后立即跟王女士进行过户,不得拖延。”为了防止争议,双方特意补充协议规定,房屋价格以双方商定价为准,不随市价和银行利率变动。

      2006年1月1日,王女士搬进新居,开始装修、入住。这笔顺利的买卖,只差最后一步就能画上句号,没想到,却发生了意外的转折。

      2007年9月4日,朱先生领到了房产证。得知消息后,王女士不断催促他去办产权过户,却被一次次推托。王女士感到不妙,她辗转得知,朱先生竟然暗自将房子买给第三人梁先生!更让王女士吃惊的是,朱先生和第三人已经办了过户手续,从“公示”的角度看,产权在梁先生手上,自己随时面临被“扫地出门”。去年12月13日,她赶紧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坚称第三人有问题

      “被告一房两卖,太不守信用了!”王女士很气愤,“所谓的第三人很可能是假的,是朱先生故意找来的。”她摆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怀疑。

      “我从2006年把房子装修好后,一直住在里面。如果第三人是"正牌"的买家,怎么从来不到现场去看房子呢?而且,梁先生也从来没有理直气壮地要求我搬走,至今对未能交房没有任何怨言和索赔要求。”

      王女士还想不通的是,“2007年11月同等地段二手房市场价位均在7500元/㎡,朱先生和梁先生之间却以40万元成交,平均才3635元/㎡,跟市场价足足相差1倍啊,这一点让人匪夷所思,业主怎么会愿意以如此低价卖给真正的第三人呢?”

      另外,“我起诉的日期是去年12月13日,可朱先生是在同月26日才缴纳土地出让金,27日通知我解除合同,28日梁先生才被确权,今年1月5日领取产权证。”

      王女士说,朱、梁两人对房款的具体给付时间的回答完全对不上,“难道他们对钱这么不在意吗?不得不让人疑心啊”。

      为钱起争执才再次卖房

      被告朱先生也是振振有词。

      “我和王女士签订合同时,诉争房屋是有产权限制的,根据《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穗府(1999)8号第五条,我们的买卖协议是无效合同。”

      朱先生还辩称,我是于2007年11月把房子出售给梁先生,并依法办理产权转移,并不存在和梁先生的恶意串通。事实上,由于出售诉争房屋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补交了才能领取房产证,我和王女士就谁去交钱产生争议,后来是我自行承担了此笔费用才领到房产证,这才将房屋出售给别人。

      第三人梁先生也觉得委屈:“我对原被告的交易并不知情,朱先生隐瞒这些跟我签订合同引起与原告之间的纠纷,与我无关啊。”

      梁某坚持认为,自己和朱先生之间的买卖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双方亦办理了过户手续,已经合法取得房子所有权。

      “我是善意的第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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