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决小区停车混乱 开发商难钻法律空白

     近年来,因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业主和开发商产生的纠纷屡见报端。在《物权法》颁布以前,由于对小区公共物品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在小区房屋出售后,又将本应属于业主的公共物品如车位等再度出售。

      中北路的安顺花园于1998年建成交付,如今,本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车位百分之九十已被开发商卖掉。如此一来,整个小区的停车状况急剧恶化,业主的车没地方停,引发业主与物管的矛盾。业主们认为业委会不作为,没有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业委会代表周大春却十分无奈,他表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物权法》对车位的归属有所界定。

      “《物权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胜武表示。 

      根据《物权法》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条款可解决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停放在小区道路的车位收费问题。简单地理解,就是地上车位属于业主,地下车库由开发商和业主约定处理。

      尽管该规定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安顺花园这样的情况发生,但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样的表述依然存在问题,“怎样才算满足业主的需要?很可能现在业主没车,后来他有车了怎么办?开发商是不是要等房子全卖完了,才能卖车库以确保能满足全体业主的需要呢?”吴胜武表示。

      吴胜武认为,对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否则,《物权法》很难完成定纷争的任务。他表示,会所、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物,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对业主而言并不公平,因为在双方强弱差距悬殊的情况下,这实际上“合法”剥夺了业主的共有权利。开发商可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通过格式合同方式将本应由买受人共有的公共设施和收益约定归为自己所有,损害购房人的利益。如何更好保护业主的权利,需要《物权法》加配相关细则。

      赵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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