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0年7月,我与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支付全部房款后,迟迟不能收楼。原来该公司因欠B公司的建筑工程款,包括我的房屋在内的部分楼房已于2002年12月被法院查封。请问:我购买的房屋是否会被拍卖来偿还A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据此,你所购买的商品房依法不应被封查和拍卖用于偿还A公司拖欠B公司的工程款。你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解除查封措施。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简正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