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区李女士: 我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陈某的房屋。双方于2006年8月26日交割了房屋并一同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陈某还有些物品尚未搬出,双方约定2006年9月5日前陈某将该物品搬出,9月6日陈某将房屋交付给我。9月3日夜,因雷击引起该房起火燃烧,导致房屋损毁惨重。请问:这种情形下,房屋的损毁应由哪方承担? 市法律援助中心张律师: 房屋买卖中,房屋风险的转移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自房屋交付起转移。房屋的交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以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给付作为交付的要件,而以房屋是否转移占有为标准。 从你叙述的情况看,你与陈某交易的房屋虽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房屋因陈某的原因,在房屋毁损之前,并未交付给你,因此陈某应当承担房屋交付前的风险。 (记者 何敏) |